第一百零十九章 大小姐她只想混吃等死 19(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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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辩护与委托辩护冲突:指定辩护与委托辩护之间存在冲突,主要原因是委托辩护缺少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本人的同意,或者近亲属委托未经过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同意。<\/p>
司法人员不足:刑事审判人员少、任务重,导致审理案件的思路易陷于僵化。<\/p>
法律适用问题:在定罪和量刑上存在疑难问题,如单位实施的非明文规定为单位犯罪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国有控股公司或国有参股公司中国有公司人员的认定,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诉讼诈骗行为的认定,以及金融诈骗与职务犯罪的界限等。<\/p>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制度设计、法律适用、司法资源配置等多个方面入手,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和透明。<\/p>
量刑,又称刑罚裁量,拼音是liàngxíng,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刑事法律,在认定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量刑制度包括累犯、自首和立功、数罪并罚、缓刑等。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客体是犯罪人,性质是刑事司法活动。<\/p>
量刑,指法院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及刑事责任的轻重,在定罪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刑、判处何种刑罚、何种刑度以及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审判活动。量刑具有以下四个特征:<\/p>
1、量刑是人民法院的一种审判活动。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量刑权。<\/p>
2、量刑的对象是犯罪分子,即被法院依法确定有罪的人,只有对犯罪分子才能决定是否适用刑罚、适用何种刑罚。<\/p>
3、量刑以定罪为前提,只有先确定有罪,然后才能决定是否以及如何量刑。<\/p>
4、量刑的任务:<\/p>
1)决定是判处刑罚还是免除刑罚;<\/p>
2)决定刑种、刑度;<\/p>
3)决定是否实行数罪并罚;<\/p>
4)决定所判处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p>
量刑原则是对量刑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和制约作用的法律准则。<\/p>
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p>
据此,量刑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p>
(一)首先要以事实为根据<\/p>
是指以客观存在的犯罪的一切实际情况为根据。<\/p>
1)查清犯罪构成要件事实<\/p>
即查清行为人是否符合犯罪主体条件、做了什么、主观上是故意或过失、危害了什么。<\/p>
2)确定犯罪性质<\/p>
即正确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p>
犯罪性质不同,社会危害也不同,法定刑也不同。准确定性才能正确量刑。<\/p>
3)全面考察犯罪情节<\/p>
此处之犯罪情节是指构成要件以外的其他能够影响社会危害程度的各种主客观事实情况,如未遂、中止、自首、从犯、犯罪的方法手段、后果、动机等。<\/p>
同一性质犯罪,因情节不同,其总体社会危害程度也不同,因而刑罚处罚也应有区别。<\/p>
如受迫害杀人与图财害命,犯后逃跑和自首等。<\/p>
(二)其次要以法律为准绳<\/p>
量刑要以刑法规定为准绳,依法量刑,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所谓刑法规定,是指:<\/p>
①刑法总则有关刑罚方法、刑罚制度(如数罪并罚、缓刑等)及其适用条件的规定。<\/p>
②刑法分则有关具体犯罪适用的刑法方法和量刑幅度的规定。<\/p>
分则具体罪名量刑幅度不能任意突破,除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以外,只能在量刑幅度以内选择适用适当的刑种或者刑度。<\/p>
③刑法总则有关从重、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规定,如未遂、中止、未成年、主犯从犯等从重从轻处罚的规定。<\/p>
常见犯罪的量刑<\/p>
(一)交通肇事罪<\/p>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p>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p>
(2)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p>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p>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责任程度、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p>
(二)故意伤害罪<\/p>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p>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p>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p>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p>
(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p>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p>
3、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p>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p>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p>
(2)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p>
(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p>
(三)强奸罪<\/p>
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p>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p>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LJ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p>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人数、次数、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p>
(四)非法拘禁罪<\/p>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p>
(1)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p>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p>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p>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p>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p>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p>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p>
4、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p>
(五)抢劫罪<\/p>
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p>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p>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没有造成残疾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p>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致人伤亡的后果、次数、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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